(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钟建云与广州市新兴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兴玻璃有限公司,钟建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伯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云,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新兴玻璃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新兴玻璃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曾与上诉人约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为表公平,交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村大湖庄13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