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陈某甲,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乙,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