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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陈某甲,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乙,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