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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银、王长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国银,王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718-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家园金桂苑1#广场101-1、101-2。法定代表人:罗宝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国银。被执行人:王长才,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天执字第007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国银拥有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秦关中路房地产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天国用2013第001429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李国银已还款300000元,且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处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银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秦关中路的房地产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天国用2013第001429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