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树堂与崔洪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堂,崔洪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刘树堂,现住农安县被告:崔洪贵,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刘树堂诉崔洪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