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树堂与崔洪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堂,崔洪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刘树堂,现住农安县被告:崔洪贵,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刘树堂诉崔洪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