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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彭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村*组。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彭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XX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