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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梁学生与被告胥刚、赵曼曼、吕春贵、周志华、章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胥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胥某、赵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