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天伟、朱同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伟,朱同喜,王星辰,刘志佳,朱星光,朱继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16号被执行人朱天伟,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朱同喜,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王星辰,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刘志佳,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朱星光,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朱继川,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献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天伟等五人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天伟等五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