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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狄帮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狄帮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231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经联广场。负责人佘捷芹,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毅(特别授权),系该行员工。被告狄帮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诉被告狄帮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于2015年9月6日以民事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当事人名字打错为“吕根山”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狄帮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狄帮正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撤回对被告狄帮正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