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汝兵与余继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兵,余继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88号原告周汝兵,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余继均,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汝兵与被告余继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汝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周汝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