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邱某某,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崔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712200014。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