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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铁刚与刘志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刚,刘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刚被执行人:刘志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40号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志洪在你处的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