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铁刚与刘志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刚,刘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刚被执行人:刘志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40号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志洪在你处的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