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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倪志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倪志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21号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意锋。委托代理人:黄纪锋,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被告:倪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志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志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