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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路萍诉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茂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怀、周心升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路萍,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茂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怀,周心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24号原告徐路萍,女,汉族,157年3月13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八一路段。法定代表人李龙安。被告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和谐花园9号楼3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姜留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金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城北街景山花园1号楼综合楼底层5A商用房。法定代表人于贯鹏,职务监事。被告王建怀,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被告周心升,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路萍诉被告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茂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怀、周心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建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4日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路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0元,退还原告徐路萍1947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