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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建平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平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666号罪犯唐建平,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金兰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唐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唐建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唐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平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张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