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苏星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苏星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56号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新月,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星星,男,汉族。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星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1元,减半收取4585.5元,由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