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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洪与被告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