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洪与被告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