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指南针运输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指南针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杭州指南针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正飞。委托代理人:方海燕,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余洪亮。委托代理人: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指南针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指南针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指南针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