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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同磊与张守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同磊,张守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44-2号申请人苏同磊。被申请人张守乐。申请人苏同磊与被申请人张守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44-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守乐驾驶的鲁L×××××号牌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苏同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窦洪滨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70元,由申请人苏同磊负担。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