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同磊与张守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同磊,张守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44-2号申请人苏同磊。被申请人张守乐。申请人苏同磊与被申请人张守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44-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守乐驾驶的鲁L×××××号牌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苏同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窦洪滨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70元,由申请人苏同磊负担。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