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怀曾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72号申请人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北苑家边园清友园508号。原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燕云,北京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怀曾,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银,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怀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杨怀曾对于申请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不是王小宁,王小宁无权代表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经查,2014年4月30日,杨怀曾作为申请人以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材料上确认王小宁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7日做出西仲裁字(2014)第550号裁决,裁决书第一项为“被申请人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并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张鸿、王彩莲、汤艺、温广仁原持有的被申请人股权分别过户到王小宁和臻汇景公司名下执行回转后5日内,将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记载于张鸿、王彩莲、汤艺、温广仁名下合计50万元出资额(即被申请人100%股权)变更登记于申请人名下”。2015年4月2日,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怀曾,公司的投资人为杨怀曾一人。2015年7月2日,王小��以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50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4月2日时已由王小宁变更成杨怀曾,此后王小宁无权代表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2015年7月2日提起,不能认定系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