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双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55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号19-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757-0。法定代表人何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瑗,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双春,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中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