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丽丽与张光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丽,张光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汪丽丽。委托代理人谢晓岗,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丽诉被告张光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光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丽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丽丽撤回对张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汪丽丽承担。审判员 蒋广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