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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孝永与赵海军、刘祥学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26-1号原告侯孝永。被告赵海军。被告刘祥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孝永诉被告赵海军、刘祥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赵海军、刘祥学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寿光市锦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海军、刘祥学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