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金福与刘万红、刘新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福,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红(又名刘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翠,女。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玉坤,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金福因与被上诉人刘万红、刘新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金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金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李金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