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行初字第32号龚钰民政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钰,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龚益平,韩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行初字第32号原告龚钰,男,1994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4********,汉族,住沅江市商贸街。委托代理人王莉文,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23021970********,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反诉,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194号。法定代表人黄劲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镇,男,该局法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第三人龚益平,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桔城世家。委托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思文,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第三人韩志平,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323021979********,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商学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钰不服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龚钰经本院协调,释明法律,已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经法院协调,释明法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钰负担。审判长 唐阳坤审判员 王光明审判员 金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