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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彭辉与颜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辉,颜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彭辉,农民。被执行人颜喜辉��农民。彭辉与颜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颜喜辉的前妻何其玲替执行人颜喜辉支付了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彭辉。申请执行人彭辉缴纳了执行费175元,何其玲缴纳了执行费1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李���助理审判员 吴 长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贤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