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绿满园农资服务中心诉被告袁野、被告何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满园农资服务中心,袁野,何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沈阳绿满园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北街*****号。投资人汤建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陆家村,系居民。被告袁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三委,系居民。被告何秀娟,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三委,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满园农资服务中心诉被告袁野、被告何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93元减半收取96.5元,剩余9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大海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