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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李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585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李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