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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春某与尤新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某,尤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某,女,生于1982年1月2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被执行人尤新某,男,生于1984年7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王春某诉尤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春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尤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应付当期抚养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新某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