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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马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马辉,李洪义,张铁忠,吕雪飞,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马辉。被执行人:李洪义。被执行人:张铁忠。被执行人:吕雪飞。被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申请人马辉、李洪义、张铁忠、吕雪飞、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