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松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85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于1987年8月30日生育女儿陈某乙,1986年3月28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打闹。生活中被告严禁原告与其言语对抗,否则被告即殴打原告。虽结婚多年,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无法忍受,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付某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大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全户关系证明函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拟证明原、被告子女的基本情况。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为了保存一个完整的家,不在给儿女增加社会压力,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甲没有提交证据。被告陈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一,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二,是公安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三,是大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被告陈某甲于1984年初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1985年5月1日在大悟城关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分别于1987年8月30日生育女儿陈某乙,于1986年3月28日生育儿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丙现在分别在北京、深圳打工。原告付某、被告陈某甲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8月,原告付某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付某、被告陈某甲于2006年在大悟城区长征南路购买了房屋一套,于2007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被告陈某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原告付某和被告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构成事实婚姻。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陈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付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