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辉与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金辉,男。被执行人:董彦龙,男。被执行人:苏延丽(曾用名苏延立),女。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董彦龙的银行部分存款。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苏延丽(曾用名苏延立)的银行部分存款。三、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部分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