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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祝全甫申请执行陆晓东、丁淑英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祝全甫,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陆晓东,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丁淑英,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在执行(2014)荣民一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住祝全甫诉被告陆晓东、丁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陆晓东、丁淑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