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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俊生与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俊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吴开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俊生,退休干部。上诉人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久强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