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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国政与程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政,程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王国政。被告程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政与被告程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政撤回对被告程福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500元,免收。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