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理行、张学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理行,张学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中。委托代理人:胡辉利。被告:张理行。被告:张学乾。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理行、张学乾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