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李金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江,袁延芳,李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江,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袁延芳,住吉林省农安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金武,住吉林省农安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法定代表人廖卫东,该公司经理。王志江诉袁延芳、李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志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延芳、李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向申请人王志江给付65242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执行完毕。承办人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