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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李金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江,袁延芳,李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江,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袁延芳,住吉林省农安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金武,住吉林省农安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法定代表人廖卫东,该公司经理。王志江诉袁延芳、李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志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延芳、李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向申请人王志江给付65242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执行完毕。承办人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