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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学磊与周忠文、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灌云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5)灌商初字第00335号承办单位民二庭核稿签发拟稿打印校对份数原告曹学磊,居民,灌云县白蚬乡马庄村曹庄33号。被告周忠文,居民。被告潘华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磊与被告周忠文、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按原告曹学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由原告妻子签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