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辰凯铝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辰凯铝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小四,朱林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214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告吴江辰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震泽新乐村1组。法定代表人朱林美。被告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临沪经济开发区黎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任冬梅。被告房小四。被告朱林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吴江辰凯铝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小四、朱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辰凯铝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小四、朱林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8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