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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何小刚与牟芳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刚,牟芳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何小刚,男。被告牟芳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刚诉被告牟芳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和解,矛盾已消除,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小刚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