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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小娟与宝鸡市天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五星村暴家庄39号,证件号码610321197202093828。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五星巷202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太,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曹小娟与宝鸡市天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725元、伤残补助金392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5146.5元、鉴定费200元、伙食补助金1770元、就业补助金15146.5元、双倍工资差额6160、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0元、失业保险待遇1260元。另承担诉讼费10元及执行费791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05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