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明却与秦建芳、赵献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却,秦建芳,赵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却。被执行人秦建芳。被执行人赵献忠。原告王明却诉被告秦建芳、赵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秦建芳、赵献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王明却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2860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秦建芳、赵献忠共同负担。该款已由王明却预交,秦建芳、赵献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直接给付王明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秦建芳、赵献忠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金科观庭17-3301、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909、2910、2911以及登记在秦建芳个人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春江花园20-101、无锡市山水茗苑8号的房产。决定将秦建芳、赵献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房产,本院无处置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