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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占杰与被执行人姚志强、赵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杰,姚志强,赵文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冯占杰(又名冯安石),男,汉族,1949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志强,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文贞,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永民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姚志强、赵文贞所有的位于永济市涑北新村西11排9号的小院房产予以查封;将申请人冯占杰提供担保的冯俊红所有的位于永济市中山西街4号(唐御苑)2单元6层211号房产同时予以查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现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冯俊红所有的位于永济市中山西街4号(唐御苑)2单元6层211号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冯占杰提供担保的冯俊红所有的位于永济市中山西街4号(唐御苑)2单元6层21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红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