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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德举与叶海、宋丽军、叶军、王长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举,叶海,宋丽军,叶军,王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举,男,1952年8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21195208200576,住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96-3号3-3-1。被执行人叶海,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3196506252018,住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96号1-9。被执行人宋丽军,女,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3196505145528,住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96号1-9。被执行人叶军,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2195711242299,住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号2-1-2。被执行人王长英,女,1959年8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4195908076469,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二街1-3号1-2-1。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长英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2号2单元6层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栩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