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与徐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徐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131号。负责人杨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霞。委托代理人徐定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与被告徐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凯龙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杨国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