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清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请求撤销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清,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286号原告胡志清,男,汉族,1951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59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旗,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清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请求撤销林权证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志清负担。审 判 长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