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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邝允铿与蔡钦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邝允铿,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钦彬,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允铿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淘宝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系由格式条款,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该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买受人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实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上诉人邝允铿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圆通快递寄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买受人邝允铿提供的收货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庄边村为合同履行地。故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一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初字第83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