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天贵、魏小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解放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卢统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贵,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魏小莲,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贵、魏小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欲与二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欲与二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永安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范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田加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