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祎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祎,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00号原告秦祎,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黄燕,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秦祎与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祎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黄燕以开服装店差钱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本人黄燕于2014年6月26日借到秦祎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于2014年7月26日前归还。借款人:黄燕”。被告黄燕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该款原告于当日现金交付给了被告。逾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燕辩称未作答辩。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的陈述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黄燕向原告秦祎的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该欠条名为欠条实为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借款,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应当承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燕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祎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燕负担。被告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秦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