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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聂玉清诉被告何金彪、何金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聂玉清,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何金彪,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何金保,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清诉被告何金彪、何金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何金保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金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清撤回对被告何金保的起诉。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