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铁元德与郑宝奎、郑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元德,郑宝奎,郑福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25号原告铁元德,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被告郑宝奎,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郑福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元德与被告郑宝奎、郑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元德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元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全部退还原告铁元德。审判员 马永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